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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训诫 精准宣传释法 

 2021/08/26/ 08:59 来源:酒泉日报 梁伟 孙莉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训诫 精准宣传释法 

  每日甘肃网8月26日讯 据酒泉日报报道 近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的被不起诉人洪某公开训诫,洪某当场表示要以此为戒,加强自我约束力,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交通法规义务宣传员,劝诫他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洪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及《训诫词》,对洪某的行为进行公开训诫和严肃教育,告知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未造成实质性危害,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恶劣,潜在社会危险性较大,希望被不起诉人能从本案吸取教训,遵纪守法。

  被不起诉人洪某对犯罪行为懊悔不已,并写下悔过书,表示自愿做一名交通法规义务宣传员,为交通安全贡献一分力量。

  办案检察官说,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该案件,监督被不起诉人洪某在有关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中进行义务宣传,并向周边的人宣传交通法规。

  危险驾驶罪属主观故意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自醉驾入刑以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在依法严惩的同时,也积极践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部分血液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又自愿认罪认罚的初犯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秉持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理、不等于不教育的观念,通过公开听证、公开训诫、监督参加公益劳动等方式,既有利于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提高办案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又有利于加强法治警示教育,形成普法、守法的浓厚氛围。(梁 伟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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