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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财政局、税务局和酒泉经开区税务局制定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02/20/ 12:20 来源:酒泉日报

  肃州区财政局、税务局和酒泉经开区税务局制定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每日甘肃网2月20日讯 据酒泉日报报道 近日,肃州区财政局、肃州区税务局及酒泉经开区税务局出台《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通过减免税费等措施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

  公告指出,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重点保障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因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的生活物资,所取得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白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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