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不一定以户口为标准
敦煌市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例释法
每日甘肃网12月5日讯 据酒泉日报敦煌报道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侵权人及其父母都是农村户口,但最终法院裁定:侵权人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侵权人伤残赔偿金、护理费。
原告刘某在敦煌市某幼儿园大班就读,在幼儿园组织的户外亲子游戏中不幸被承办该活动的露营基地主持人压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在治疗期间,幼儿园垫付了2万元。后各方对于后续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刘某名义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玩耍等活动中,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刘某的各项损失由幼儿园承担70%、露营基地承担20%、刘某法定代理人承担10%。对于刘某各项经济损失争议不大的,依照相关证据进行认定支持。对于伤残赔偿金,虽然被告辩解刘某及其父母的户口均是农村户口,应按相应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但因庭审中,刘某法定代理人提供了在敦煌市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结合刘某3年来一直就读敦煌市内的幼儿园。最终,法院对伤残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对护理费也以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计算。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且在判决生效后,幼儿园和露营基地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中有:“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该规定的适用通常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本案大胆适用该规定,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尽可能的维护。这也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明传《关于开展授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中所倡导的“同命同价”,即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情况,在年内完成城乡标准统一的试点工作内容相一致。(唐桂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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