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超过控制价格要问责
本报讯(通讯员 陈代表)根据中央和省上《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从今年开始,我省将按照一市(州)一县(市、区)一个控制价的要求,各级政府每年都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控制价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对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将逐级实行约谈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贯彻和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坚决把住房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我市出台了六项监管措施,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一是调整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推广力度,坚决堵塞售房过程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二是严肃信贷纪律,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三是严格住房用地管理,确保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积极探索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实行“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做到先确定房价,后上市拍卖土地。四是加强对住宅销售价格的行政监管,严格落实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房屋预(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备案的房屋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政府公布的控制目标价。凡突破控制目标价的,该企业在今后5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议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拍活动,停止一切开发性质的土地供应,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已出售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晋升开发资质等级。五是鼓励本市拥有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和自住性普通住房,加大住房建设的有效供给,缓解住房压力。六是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各县(市、区)要确保在2011年启动、2012年底以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为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